美國消費品安全加強法(CPSIA)最新消息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於2008年9月4日召開了一次公共會議,就《2008消費品安全加強法》(CPSIA)的實施細節為製造商提供指引。
會議由CPSC代理主席Nancy Nord主持,其他CPSC成員包括法律總顧問Cheryl A. Falvey、合規和現場調查部總監John Gibson Mullan、危害鑒定和防預部代理副執行總監Robert J. Howell等。
會議討論了眾多關鍵問題,但仍有一些問題尚待解決。Intertek將與消費品安全委員會保持溝通,得到正式答復後及時傳遞給客戶。
代理主席Nancy Nord的講話內容:
- 消費品安全加強法(CPSIA)加強了對問題產品的召回力度;
- 為產品追蹤體系提供幫助;
- 加大處罰力度;
- 針對兒童產品;
- 計畫有約40項新的立法;
- 針對新法規的制定,CPSC設置了更為積極的時間表;
- CPSC表示目前不會增加資源;
(CPSC已啟動撥款程式,包括對預算案的修改,將2009年的預算增加35%) - CPSC承認消費品安全加強法是一項”非常複雜”的法規;
- CPSC稱目前尚無法預測該法規的全面影響。
什麼是兒童產品?
法規第235部分對兒童產品進行了定義。在判斷一個產品是否為兒童設計使用時,CPSC考慮的因素有:
- 產品的設計用途;
- 產品的推廣介紹;
- 是否被消費者普遍認可為12歲或以下兒童設計使用的;
- 《年齡確定指引》(2002年9月發佈)。
哪些產品需要進行第三方測試?
- 兒童產品安全條例管制範圍內的兒童產品;
- 兒童產品安全條例的要求涵蓋了CPSC法規中所有的標準、禁令和規定。
針對某些兒童產品的強制性第三方測試:
- 9月份頒佈了油漆/塗層(16 CFR 1303)的實驗室認可規則;
- CPSC公佈第三方實驗室認可規範90天后生產的所有兒童產品需進行第三方檢測。
CPSC公佈認可程式以及第三方測試的時間表
CPSC公佈認可程式 | 第三方測試 | |
塗層/塗料中的鉛含量 | 2008年9月 | 2008年12月 |
嬰兒床和橡皮奶嘴 | 2008年10月 | 2009年1月 |
小零件 | 2008年11月 | 2009年2月 |
兒童珠寶中的鉛 | 2008年12月 | 2009年3月 |
嬰兒蹦床、學步車和背帶 | 2009年3月 | 2009年6月 |
基礎材料中0.03%(300 ppm)的鉛含量 | 2009年5月 | 2009年8月 |
所有其他的CPSC兒童產品安全法規的專案 | 2009年6月 | 2009年9月 |
費品安全加強法是否適用於庫存產品?
根據要求,CPSC法律總顧問辦公室應就消費品安全加強法(公共法110-314, 122 Stat. 3016,2008年8月14日發佈)第101部分有關鉛的規定是否適用於該部分生效日(2009年2月10日)前已在庫存或上架銷售的產品提供建議和意見。
據Cheryl Falvey介紹,CPSC總法律顧問于2008年9月12日發佈的意見稱,從總體上來看,消費品安全加強法有關鉛含量的限制要求也適用於庫存產品。鉛含量超過0.06%(600 ppm)的產品必須從法規生效後180天起,即不遲於2009年2月10日從店鋪中撤架,不得銷售。
證書:
Intertek已從CPSC獲得確切消息,第三方測試報告不等同於證書。證書必須由第一方(如製造商)出具,而非第三方的測試實驗室。兩者可以顯示相似資訊,但將兩者等同起來是錯誤的。
CPSC將來可能制定一份證書的模版,沒有附帶證書的產品不得銷售。
在美國海關和CPSC要求時,應提供此證書。未來,CPSC可能建立一套電子提交系統。
測試具體要求:
- 未指定要求測試的樣品數量及測試頻次的”合理的測試計畫”
- CPSC指出,不能進行鉛和鄰苯二甲酸鹽的混合測試,但對此,我們將尋求CPSC的正式確認。
- 2008年9月26日,CPSC就CPSIA第101部分向公眾徵詢意見。該部分內容包括:含鉛的兒童產品、含鉛塗料、第101 (b)(2)不可接觸部件的除外情況情況、第101(b)(4)部分,某些電子設備。
http://www.cpsc.gov/about/cpsia/101rfc.pdf
追蹤標籤:
- 兒童產品,包括兒童服裝,其產品本身和包裝上需加貼追蹤標籤。
- CPSC可能將在以後的會議上確定追蹤標籤的形式。
玩具和遊戲用品廣告的標籤要求:
2008年9月23日,CPSC公佈了有關《消費品安全加強法》第105部分:”玩具和遊戲用品廣告的標籤要求”的建議條例通知草案:
http://www.cpsc.gov/library/foia/foia08/brief/toygameads.pdf.
實施日期:
- 《消費品安全加強法》第105部分的互聯網廣告要求生效日期為2008年12月12日。
- 產品目錄和其他印刷材料的廣告要求將於2009年2月10日生效。
不過,CPSC人員建議委員會為產品目錄和其他印刷材料提供180天(至2009年8月9日)的寬限期。
廣告尺寸和位置:
CPSIA第105部分要求顯著列明警示語句,列明方式與16CFR第1500部分(16CFR 1500.121)一致。有關印刷材料和互聯網廣告的其他要求,請參見如下:
- 目錄和其他印刷材料:
- 警示語句應為以下兩種尺寸中較大的:
- 以廣告尺寸為參照的最小字體(但不得小於0.08英寸),或者
- 廣告中描述玩具或遊戲產品功能、使用方法或特點的最大文字,而不是產品名稱的文字。
- 產品目錄或其他印刷材料中單個產品的廣告中允許使用縮寫形式的警示語,但含有這些縮寫警示語的目錄或其他印刷材料的當頁頂部或底部應有完整的警示語。
- 警示語句應為以下兩種尺寸中較大的:
- 互聯網廣告
- 警示語句的字體必須至少等於描述廣告中玩具或遊戲用品功能、用途或特徵的最大文字,但不得小於0.08英寸。
- 警示語句必須放置在廣告中描述玩具或遊戲產品功能、使用方法或特點等文字的緊前面。
- 不允許使用縮寫形式的警示語句。